发布时间:2015-11-03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教〔2015〕75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通
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师大附中: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落实2月25日国务院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年生均1500元提高到2000元”决定,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结合财教〔2010〕356号和闽财教〔2010〕1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助标准。按原有两档分别提高相应标准,第一档每生每年资助从2500元提高至3000元,第二档每生每年资助从1200元提高到1700元。
二、扩大资助范围。第一档资助对象由城乡低保家庭学生调整为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烈士、优抚家庭学生。第二档资助对象不变。
三、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及以下财政承担资金部分,由省、市、县(区)比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分担。
四、实行动态比例。根据各市、县(区)实际情况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全省受助总人数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0%比例控制,各地如实上报困难学生人数。
五、完善资助认定办法。各市、县(区)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57号)等相关条例规定,结合当地普通高中教育资助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团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化管理。
六、建立资助档案。各市、县(区)要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4〕19号)要求,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档案,制定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确保学生资助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3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印发